演员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呢?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影视作品中演员的权利边界是什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屈新峰律师通过对《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的分析和参考其它判决书,总结认为: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中表演者与制作者的权利分配原则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演员)除了获得精神上的权利(署名和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和获得报酬权外,其它权利都通过法定许可的形式让渡给了制片者。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卓玛父思和森是我国著名表演艺术家,1989年12月病逝,生前曾在《内蒙古人民的胜利》、《草原上的人们》、《冰山上的来客》、《成吉思汗》、《马可·波罗》等影片中塑造了众多的人物形象,深得人民群众喜爱。由于思和森持有特定的形象,因此,伊利公司广告中所采用的电影《马可·波罗》中贝克托的剧照与思和森本人生活照差异不大。
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之父思和森在影片《马可·波罗》中所扮演的贝克托的形象是特定历史人物的艺术形象,尽管该艺术形象与其本人的生活形象差别不大,也不能认为是思和森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因此,被告伊利公司为其产品“伊利牌奶茶粉”作广告所使用的《马可·波罗》电影中思和森所扮演的部落酋长贝克托的镜头,不构成侵犯演员思和森的肖像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演员在电影、电视中所饰演的角色不再是其本人形象,而是经过艺术加工的剧目角色形象。伊利公司奶茶粉广告采用思和森在电影《马可·波罗》中扮演的部落酋长贝克托剧照,不构成对思和森肖像权的侵犯。
四、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屈新峰律师总结认为:
1、使用影片中演员饰演的角色,对角色形象的使用不构成侵犯演员的肖像权,究其实质,使用人使用的是角色的肖像而非演员本人的肖像,即便是两者实际形象差别不大,也不能认为侵犯了演员本人的肖像权。
2、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表演者权利呢?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主要包括:(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我们认为电影作品中,表演者(演员)除了获得精神上的权利(署名和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和获得报酬权外,其它权利都通过法定许可的形式让度给了制片者。
因此本案中作为演员的表演者也不能主张伊利公司侵犯演员的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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